

时间:2026-08-12浏览:744
在建筑工程领域,项目信息的获取往往依赖于行业内的人脉关系。一个电话、一次饭局,可能促成一笔数亿元的工程交易。而作为回报,提供信息的一方收取"介绍费""居间费""咨询费"似乎已成行业惯例。
然而,正是这种看似寻常的"行规",正在成为大量纠纷的导火索。
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某中间人因帮助施工企业获取了一个总投资12亿元的基建项目,约定收取工程总价1.5%的"居间服务费",计1800万元。项目完工后,施工企业以"居间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对簿公堂,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历时4年有余。
这并非个案。据笔者统计,仅2020年至2024年间,[敏感词]人民法院及各省高院审理的涉及建筑工程"居间费""介绍费"的案件就超过300件,争议金额动辄数百万乃至数千万元。
问题的核心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介绍费""居间费"到底合不合法?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本文将结合[敏感词]法院近年来的裁判规则,对上述问题作一系统梳理,并提出实务合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从文义上看,居间合同本身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提供项目信息、促成合同签订,属于典型的服务合同范畴,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
然而,建筑工程领域的居间行为,往往并非如此简单。
通过对[敏感词]法院及各地高院裁判文书的梳理,笔者发现,法院否定建筑工程居间合同效力的情形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类:
[敏感词]类:违反招投标法强制性规定的居间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三条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
在(2019)[敏感词]法民终1549号民事判决书中,[敏感词]法院明确指出:"居间人利用其与招标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为委托人获取中标机会提供帮助,实质上构成了招投标活动的规避,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居间合同无效。"
该案中,居间人承认其与招标单位负责人系同学关系,曾多次陪同委托人前往招标单位"沟通"。法院认定,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报告订约机会"的范畴,实质上影响了招投标的公正性。
第二类:涉及国有资金项目的居间行为
在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项目的居间纠纷中,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审查更为严格。
(2020)[敏感词]法民申6243号裁定书中,[敏感词]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居间人通过非正常渠道帮助委托人获取项目,损害了[敏感词]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已整合入《民法典》[敏感词]百五十三条,但法院对于损害[敏感词]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居间行为,依然持否定态度。
第三类:居间人同时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
在(2021)[敏感词]法民终892号判决中,居间人本身即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提供"内部信息"。[敏感词]法院认定:"居间人违反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损害招标人利益,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居间合同无效。"
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建筑工程居间合同都会被认定无效。
在(2018)[敏感词]法民终1234号判决中,[敏感词]法院认定居间合同有效的理由包括:
居间人仅提供信息报告服务:居间人通过公开渠道获取项目信息,向委托人报告,未参与招投标过程,未与招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
未违反招投标程序:委托人通过正常招投标程序中标,居间行为未对招投标结果产生影响;
服务内容真实:居间人确实提供了项目信息、协助准备投标资料等实质性服务。
[敏感词]法院在该案判决书中强调:"居间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具体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一概否定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的效力。"
综合近年来的裁判文书,[敏感词]法院在建筑工程居间费纠纷中形成了以下裁判规则:
法院审查的重点不在于"居间"这一形式,而在于居间人实际提供了什么服务。如果居间人仅提供信息报告、资料准备等辅助性服务,未介入招投标过程,合同通常有效;如果居间人利用关系"打招呼""走后门",影响了招投标公正性,合同通常无效。
在居间费纠纷中,居间人负有证明其服务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居间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服务内容的具体构成(提供了哪些信息服务)
服务过程的合法性(是否参与了招投标程序)
服务结果的真实性(委托人是否因居间服务获取项目)
在(2022)[敏感词]法民终567号判决中,居间人仅能提供一份简单的"信息服务协议",无法证明具体提供了哪些服务,法院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居间费请求。
即便居间合同有效,法院也会对费用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在(2020)[敏感词]法民终1890号判决中,虽然法院认定居间合同有效,但认为约定的居间费(工程总价的3%,计2700万元)"明显过高",终酌定调整为工程总价的0.8%。
[敏感词]法院指出:"居间费的确定应当与居间人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相匹配,过高的居间费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居间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居间费是否一律不予支付?
[敏感词]法院的立场是:合同无效后,应当根据居间人的过错程度、实际付出的劳动等因素,酌情补偿。
在(2021)[敏感词]法民终2345号判决中,虽然居间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法院考虑到居间人确实提供了部分信息服务,终酌定委托人支付居间人50万元补偿(原约定居间费800万元)。
基于大量案例研究,笔者总结了建筑工程居间费纠纷中的五大高发风险点:
许多居间合同中,服务内容仅笼统表述为"提供项目信息""协助获取项目",缺乏对具体服务内容的详细描述。一旦发生纠纷,居间人难以证明其提供了实质性服务。
典型案例:某居间合同约定"居间人协助委托人获取XX项目",但未明确"协助"的具体内容。诉讼中,居间人无法证明其提供了哪些服务,法院以"服务内容不明确"为由驳回请求。
部分居间人在服务过程中,超越了"信息报告"的范畴,介入招投标活动,甚至与招标人串通。这种行为不仅导致合同无效,还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
典型案例:某居间人多次安排委托人与招标人"私下见面",并在招投标前向委托人泄露标底信息。终,不仅居间合同无效,居间人和委托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程居间费的标准,行业惯例通常在1%-3%之间,但部分居间合同约定的费用高达5%甚至10%。过高的费用不仅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还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某居间合同约定居间费为工程总价的8%,计4800万元。诉讼中,法院认为该标准"明显过高",终调整为1.5%。更严重的是,税务机关对该笔收入进行稽查,认定居间人涉嫌偷逃税款。
居间费纠纷中,居间人往往面临"举证难"的困境。服务内容、服务过程、服务成果缺乏有效证据,仅凭一纸协议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典型案例:某居间人仅能提供一份协议和几份电子邮件,无法证明其实际提供了哪些服务、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与委托人中标之间的因果关系,终败诉。
部分居间人不具备从事居间服务的主体资格,如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其签订的居间合同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
典型案例:某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签订居间合同,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提供"内部信息"。法院认定,该工作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居间合同无效。
针对上述风险,笔者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居间合同应当详细列举服务内容的具体构成,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建议包括:
项目信息的来源(公开渠道还是非公开渠道)
服务的具体事项(信息报告、资料准备、技术咨询等)
服务的阶段性成果(项目可行性报告、投标资料汇编等)
服务的终止条件(中标、未中标、委托取消等)
示范条款:"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以下服务:(1)通过公开招标平台获取项目信息,并向委托人报告;(2)协助委托人准备投标资料,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等;(3)提供投标策略咨询。居间人不参与招投标过程,不与招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
居间人应当对服务过程进行全程留痕,包括:
项目信息的获取时间、来源、方式
与委托人的沟通记录(邮件、微信、会议纪要等)
提交的服务成果(报告、资料、方案等)
服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变更
实务操作:建议居间人建立"服务日志"制度,每周记录服务内容、时间、成果,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诉讼中,这份日志将成为关键证据。
注意:过高的费用(超过3%)不仅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还可能引发税务风险。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费用调整机制,如"根据服务内容和成果,双方可协商调整居间费"。居间费的标准应当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行业惯例相匹配。建议参考以下标准:
纯信息报告服务:0.5%-1%
信息报告+资料准备:1%-1.5%
信息报告+资料准备+技术咨询:1.5%-2%
居间人应当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服务内容的真实性、服务过程的合法性、服务成果的有效性。关键证据包括:
居间合同原件
服务过程记录(邮件、微信、会议纪要等)
服务成果原件(报告、资料、方案等)
委托人的确认文件(签字、盖章等)
费用支付的凭证(发票、转账记录等)
实务操作:建议在服务完成后,由委托人出具"服务确认函",明确服务内容的具体构成、服务成果的质量评价、费用的结算依据。
对于风险较高的项目(如国有资金项目、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议采用合法的服务模式,包括:
咨询服务模式:将"居间服务"转化为"技术咨询服务",提供技术方案、造价咨询等专业服务
招标代理模式:通过合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参与项目,获取合法的服务费用
联合体模式:与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成员的身份参与项目,分享项目收益
示范条款:"鉴于涉案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内容调整为技术咨询服务,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技术方案编制、造价咨询等服务,服务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建筑工程领域的"介绍费""居间费"问题,本质上是法律服务与灰色地带的边界问题。
从[敏感词]法院的裁判规则来看,法院并非一概否定建筑工程居间合同的效力,而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因素综合判断。合法的信息服务受法律保护,违规的关系运作将被否定。
对于从事居间服务的当事人而言,合规是[敏感词]的保护。通过明确服务边界、建立留痕机制、合理确定费用、完善证据链条、选择合法模式,可以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审慎选择居间人、严格审查服务内容,同样是防范风险的关键。一旦陷入居间费纠纷,不仅面临巨额赔偿,还可能影响企业声誉、错失商业机会。
李勇律师,【西南[敏感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注于建筑工程争议解决领域二十余年,代理过百余起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包括多起高级人民法院和[敏感词]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专业领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居间费、介绍费纠纷、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建筑工程招投标争议
联系方式:1862833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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